原告仲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海英,廊坊市广阳区步行街康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崔泽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邸中影,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洪旭,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马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已死亡,其起诉的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仲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岩
书记员: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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