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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与华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诉被告华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仲某某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吴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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