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美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金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仲某与被告裴美兰、被告金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周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