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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与裴美兰、金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仲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美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金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仲某与被告裴美兰、被告金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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