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今天我们聊聊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热点话题。很多朋友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能不太清楚,接下来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帮大家解答疑惑。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6年6月入职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是以完成“某职工大学扩改建项目”为期限,项目竣工验收当天劳动合同终止。
2018年10月30日,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后,公司向刘某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但却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对此,刘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经过]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这意味着公司必须支付刘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不论是因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续签新劳动合同,或者双方是否已签订新的合同,只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保证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因项目或任务结束而结束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保障,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拒绝支付补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结]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项目完成即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未续签合同等理由推脱;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计算,保障劳动者权益。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小乔讲法律》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如果你喜欢本期节目,记得点赞、订阅和留言哦!我们下期再见!
[结束语]
保护劳动权益,懂法用法,做职场中的智慧人!我是小乔,我们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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