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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送养”为名贩卖亲生女 两村民获刑六年

2025-07-08 李北斗 评论0

近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送养”为名拐卖儿童的案件。被告人廖某、李某因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3万元。

经审理查明,廖某与李某均为云南省巧家县松梁子村村民。廖某与妻子育有七名子女。二人合谋以“营养费”为名,将廖某即将出生的婴儿卖给他人。几年间,廖某将其三女、五女、六女先后卖出,李某从中收取“营养费”共计4.3万元,并将其中2万元转交廖某。

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院认定,廖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出卖三名亲生女;李某明知廖某意图,仍积极协助,居间介绍。二人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认为,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同时,二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无论行为人与被拐卖儿童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廖某作为亲生父亲,以“营养费”为名非法获利,李某从中协助,二人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与家庭责任。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披着“送养”外衣的拐卖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震慑潜在犯罪,保护儿童权益,传递了守护儿童健康成长的坚定立场。

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以及家庭的正常关系。本案中,廖某将其亲生女出卖,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及家庭伦理。

  2.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案中,廖某以“营养费”为名出卖三名亲生女,李某居间介绍,共同实施了贩卖行为,符合该要件。

  3. 主体要件
    拐卖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案中,廖某与李某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符合主体要件。

  4.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本案中,廖某与李某明知出卖儿童违法,仍以获取“营养费”为目的实施犯罪,具备主观故意。

本案中,廖某作为亲生父亲,李某作为协助者,二人的行为均满足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慑力。

本案评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送养”为名掩盖拐卖儿童罪的案件,揭示了披着亲情外衣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伦理和儿童权益的严重侵害。

  1.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法院准确适用《刑法》第240条,认定廖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李某居间协助,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判决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减轻和从宽处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兼顾公正与人性化。

  2. 社会伦理的严重背离
    廖某作为亲生父亲,将生育作为牟利工具,出卖三名亲生女,严重违背家庭责任和亲情伦理。李某非但未劝阻,反而积极协助,助长犯罪。这种以“营养费”为名掩饰非法交易的行径,不仅侵害儿童人身权利,更挑战社会公序良俗。

  3. 司法震慑与教育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传递信号:无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法律绝不姑息。六年有期徒刑、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措施,彰显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对潜在犯罪者形成震慑。案件公开报道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假送养、真拐卖”行为的警惕,凝聚社会保护儿童的共识。

  4. 儿童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其人身权利应受到严格保护。本案中,三名女婴被亲生父亲卖出,其成长环境和未来发展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法院通过公正判决,为受害儿童讨回公道,提醒社会各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完善儿童保护机制。

  5. 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
    本案发生在偏远村庄,反映出部分地区在法律意识、家庭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薄弱。廖某一家生育七子,经济压力可能促使其犯罪,李某的协助暴露出村级社区在道德约束和法治宣传上的不足。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多子女家庭的帮扶,普及法律知识,防范类似悲剧。

综上,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法惩治犯罪,传递了守护儿童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立场。希望此类案件推动社会构建更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让每个孩子在安全与关爱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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