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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唐雪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十堰分行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华宜(系代某的丈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
委托代理人张正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环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总监。
委托代理人祁正红(系唐雪某的妻子),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代为和解。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礼青(系张某某的女儿),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礼云(系张某某的女儿),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会计。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启松(系陈礼青的丈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东风诚信钢管扣件租赁站业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代某因与被上诉人唐雪松、张某某、陈礼青、陈礼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0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柏媛媛主审,代理审判员柯幻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某的代理人杨华宜、张正军,被上诉人唐雪松的委托代理人祁正红、陈勇,被上诉人张某某、陈礼青、陈礼云的委托代理人唐启松、刘畅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2012年1月20日,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给代某颁发了十堰市国用(2012)第0806008-2-1号土地使用权证,则该土地的权属明确,并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情形。代某原审诉称唐雪某、张某某、陈礼青、陈礼云居住的房屋在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代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以双方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代某的起诉,显属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婧
审判员 柏媛媛
代理审判员 柯幻

书记员: 刘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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