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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王国树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代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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