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林,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少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三台县,住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四川润森恒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游仙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明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绵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员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绵高新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被告人张茜、被告人罗明晖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14日以绵高某诉刑诉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作了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和辩护人杨林,被告人罗某和辩护人罗少金,被告人张茜和辩护人钟宇,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被告人罗明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代某、王某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经商议,共同出资租赁和装修了位于绵阳高新区“半山南湾”小区23号别墅作为茶楼,通过设置麻将机包间、接受投注赌博游戏项目等方式,供他人赌博,并按一定的标准抽头渔利。其中:
1、茶楼内设置麻将机包间5间供赌博人员赌博:参赌人员若以50元为基本赌注按胡牌翻数进行赌博,抽取水钱400元;参赌人员若以100元为基本赌注按胡牌翻数进行赌博,抽取水钱600元;客人若以200元为基本赌注按胡牌翻数进行赌博,抽取水钱1000元。该项经营活动的账目由被告人贾海英负责记录,被告人贾海英每天将纸质账单拍照发到群名为“娱乐大家园”的股东微信群供所有的股东查看后,就将账单销毁。从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6月20日止,被告人代某、王某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从该项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款项258700元。
2、经被告人代某提议,被告人王某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同意,前期共同投入资金(2016年5月1日后撤出资金,由被告人罗某参与“龙某”赌博项目利润分成),通过获得的境外赌博网站(网址:××)“龙某”赌博游戏项目账号,在高新区“半山南湾”小区23号别墅一楼设置“龙某”赌博游戏项目,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雇佣报注员王某2、侯某,4(均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上注,茶楼按参赌人员赢钱数额的5%进行抽头渔利。该项赌博活动的每天经营情况由被告人代某写在纸上,然后用手机拍照发在群名为“娱乐大家园”股东微信群供所有的股东查看。从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6月20日止,被告人代某、王某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从该项目赌博活动获得抽头渔利款项共计253535元,获得境外赌场“龙某”赌博项目“和返”返款66150元。
2016年5月1日,经被告人代某推荐介绍,被告人罗某与境外赌场联系商定,被告人罗某在该茶楼“龙某”赌博项目上入股13万元,占有50%的份额,与境外赌场在该茶楼的该项目上均分收益,共但风险。从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该茶楼“龙某”赌博项目中盈利折合人民币186728元,被告人罗某按50%的份额应从境外赌场分得利润折合人民币93364元。因案发时境外赌场知晓公安机关查处情况,该款项被告人罗某并未实际获得。在该赌博网站“龙某”赌博项目利润分成经营中,2017年6份中旬,被告人罗某考虑到被告人代某经营管理比较辛苦,承诺将该月其所得利润的三分之一分给被告人代某,被告人代某未予以肯定,且该承诺并没有实施。
被告人代某、何军、王某某、贾海英、张茜、罗明晖在开设赌场期间,先后两次各分得利润15000元。2016年6月初,被告人罗明晖退出赌场合伙经营。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对半山蓝湾小区23号别墅进行检查时,扣押了“Fadar”墨绿色手机一部、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长虹牌电视机一台、泰川牌机麻一台以及赌资17080元,现场从赌博人员佘某,4处扣押赌资8530元,从林某,4处扣押赌资1325元,合计扣押赌资26935元。并现场挡获赌博人员刘某1、佘某、曹某2、李某2、柯某2等人,上述人员均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3日至14日不等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传唤了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到案。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代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茜、被告人何军于2016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罗明晖于2016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罗某于2016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代某、王某某、张茜分别退赃款2万元,被告人何军、贾海英、罗明晖分别退赃款1.5万元。扣减上述退赃金额,被告人代某、王某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尚有473385元(含境外赌场和返返款。258700元+253535元+66150-105000元=473385元)抽头渔利款项未追缴。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罗某交纳款项2万元。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代某的父母均60多岁,父亲有高血压、糖尿病,母亲有白内障,妻子有脑瘤疾病,儿子出生于2011年1月,女儿出生于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目前在哺乳期内;被告人张茜于2015年6月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女;被告人罗明晖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需定期到医院透析治疗。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几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被告人代某、罗某、王某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的基本情况及身份信息情况,证明几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代某、罗某、王某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传唤了被告王某某、贾海英到案。2016年6月30日,被告代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19日,何军、张茜被书面传唤到案。2016年7月21日,罗明晖被书面传唤到案。2016年11月10日,罗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4、房屋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开设赌场的半山蓝湾云岭23栋业主系何素蓉,涉案场所内现场抓获的参赌人员刘某2、佘某,4、曹某1、李某1、林某,4、柯某1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至14日不等的处罚。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茶楼报注员王某2处扣押了“Fadar”墨绿色手机一部、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长虹牌电视一台、泰川牌机麻一台以及赌资17080元。从佘某,4处扣押赌资8530元,从林某,4处扣押赌资1325元,合计扣押赌资26935元。
6、手机机主信息、通话详单记录、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代某等人的手机机主信息及通话详情单,及被告人代某在建行绵阳双碑支行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
7、现场查获的龙某赌博开工记录清单13份、电信电话交付发票。证实茶楼龙某赌博报注员王某2、侯某,4记录的部分投注情况,及被告人开设赌场的半山蓝湾23栋别墅的2016年5月的电话费用。
8、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6月21日,和朋友约好在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23栋别墅一楼的包间打麻将,之前经朋友介绍来耍过一次。在等朋友的期间听见服务员说可以在这里押龙某。当天打的50元的麻将,抽水400元,包含午饭和茶水。
(2)、证人柯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1日朋友何军打电话喊我到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23栋茶馆打麻将,之前打过两次打麻将,是朋友叫去的,她们平时打麻将就是打50元加翻,三翻封顶,自摸加50,打牌可以在茶楼吃饭,要抽头,但抽多少没注意。在茶馆一楼客厅墙上有一个电视,上面是网络赌博,看到有人在耍,具体怎么玩的她不清楚。
(3)、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1日朋友打电话约她到高新区半山蓝湾打麻将(具体楼栋号不清楚,以前去过一次),抽的桌子钱是200元,打的是50元加番,自摸加底、下雨,三翻400元封顶,自摸、下雨另算,这家麻将馆是否还经营其他的业务其不清楚,但是一进别墅大厅一群人坐在沙发上看到电视,至于他们在做什么我不清楚。
(4)、证人申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1日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去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岭23幢别墅麻将馆打麻将,在等人的时候在一楼大厅看别人玩龙某。打麻将一般都是打50元的麻将,老板抽的茶水桌子钱是400元。龙某是和缅甸赌场对接的,茶馆内可以通过网络看见缅甸赌场参赌情况,龙某最少押100元,最高押多少不清楚,赔率是一赔一,客人赢了茶馆要按赢的钱按5%抽水,输了不抽水。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其朋友罗某借他5万元钱,听罗某说在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开了一个茶馆,他去耍过几次,茶馆内有机麻和龙某游戏,但龙某游戏具体怎么耍的他不清楚,茶楼具体谁是老板他也不清楚。
(6)、证人涂某,4的证言,证实其受王某某的安排于2016年4月24日到半山蓝湾云岭23幢茶馆内开始上班做服务员,负责给茶楼做卫生、给客人做饭等杂务。茶楼在开业的时候只有机麻,在5月份的时候,茶楼就把龙某赌博机安装起了,她知道的茶楼老板有代某、王某某、贾海英、何军、罗某2(5月份退股),龙某赌博应该是代某引进来的,这些都是她听王某某说的,茶楼平时都是老板各自约麻将角子,账目都是贾海英在管理,她的工资也是贾海英在支付,其只领过一次工资3000元钱。龙某赌博机他们老板之间是怎么分成、盈利情况那些她不清楚。
(7)、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实她在半山蓝湾一个别墅内做服务员,帮兰姐做饭、拖地、打扫卫生,只工作了5天时间,茶楼的老板好像是一个叫代总的人。茶楼收茶钱是按打牌大小来收的,一楼大厅常有人赌博,但具体怎么玩的她不清楚,她只知道赌博人员会将钱交给一个小伙子(名字不清楚),打麻将的茶钱我看到是兰姐在收,至于把钱又交给谁她不清楚。
(8)、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6月21日中午到半山蓝湾别墅区23号楼茶馆里面去,耍着无聊就压了100元钱的龙某,过了一会就被警察带走。茶馆内一楼大厅有一个可以耍龙某压分的赌博,其他就是几个房间可以打麻将。
(9)、证人佘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1日12时许,他和朋友约好去半山蓝湾23栋打麻将,等人的时候就在茶楼一楼大厅压了100元钱玩龙某,给他报注的是小王,小王一直在茶馆里面负责给客人报注。以前在这家茶馆等人打麻将的时候也玩过龙某。听打麻将的人说茶馆的老板是一个姓杨的男子,他见过一两次,平时都是他老婆王某某在茶馆里招呼客人、分配包间、组合打牌的人。
(10)、证人杨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老婆王某某在半山蓝湾23栋别墅开了一个家庭麻将馆,麻将馆内有龙某游戏,麻将馆靠抽水营利,龙某靠客人赢钱之后抽取5%的水钱营利,麻将馆的老板除了王某某外,还有何军、“茜茜”、贾某、代某等,各占多少股份他不清楚。同时证人杨某,4分别辨认了被告代某、贾海英、张茜、何军。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作了五次陈述,证实前三次讯问,他在杨某,4参与龙某赌博管理这个问题上说了谎话。他来上班的时候王某某就给他说过,如果以后有警察问茶楼老板的情况时就把事情往杨某,4身上推。真实的情况是2016年4月底,代某打电话让他到到半山蓝湾开的麻将馆去做龙某报注员,每小时30元钱。代某还找侯某,4做报注员。他和侯某,4商量侯某,4上白天,他上晚上。龙某的具体玩法是老板事先在缅甸赌场内买了筹码,然后有人在赌场现场,茶楼这边客人决定下注之后,报注员就通过电话告诉赌场的人下注,客人将现金交给报注员,报注员就把客人需要下注的金额通过电话告诉赌场内的人,赌场内的人帮忙下注。如果客人输了,钱就交给报注员,客人赢了报注员就将现金交给客人,并从客人赢的钱中抽取5%水钱。他每天上班的时候就将网站登录起,等客人来耍,客人来了之后他就会在建立的微信群里喊一声开工了,赌场就会打电话过来,电话一直保持畅通,然后就按照上面的方法操作。他会将每天客人耍龙某的具体情况记录在代某提供的一张A4纸上,下班的时候,哪个老板在他就和哪个老板对账,对完账之后就将现金和报注单一并交给老板,老板自己就会在他们建立的群里面对账。他当报注员上班以来只交给王某某、何军、代某三人钱和账。茶楼的知老板有王某某、贾某、何军、茜茜姐、代某、鱼儿姐,他们应该也是龙某的老板,但是他们之间怎么分工、算账、分成不清楚。
辨认情况:证人王某2在多组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贾某”、何军、“茜茜姐”、代某、罗某、王某1。
(12)、证人侯某,4的证言(有询问光碟)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份的时候,代某打电话让他半山蓝湾云岭23栋别墅茶馆内帮忙做服务员,去的时候茶馆内已经设置了"龙某“赌博,报注员是王某2,因王某2有时候忙不过来他会帮忙,很快他对龙某赌博的操作方式熟悉了,代某就让他做龙某的报注员,之后他和王某2就开始交替上班,都是30元钱一个小时,上多少时间拿多少钱,工资都是日结。龙某设在一楼客厅,耍龙某有一个电脑主机,一台液晶电视,一部跟赌场联系的电话,龙某赌博就是一种网络赌博游戏,他和王某2作报注员就主要是帮客人在赌场下注,抽取客人赢钱的5%为水钱,并将每天客人耍龙某的情况记录在代某提供的表格上,每天营业结束时和老板对账。在有客人来玩龙某赌博时候,报注员就跟在茶楼的老板说要开工了,然后由老板联系,之后境外赌场就给茶楼一个固定电话打过来,就一直实时联系茶馆内和境外赌场的情况开始赌博游戏。后来股东让他和王某2跟罗某联系,就可以顺利开工了。罗某和到茶楼有时候来打麻将,有时候也会看他们记录龙某输赢的单子。至于谁在经营龙某他不清楚,因为他和王某2都是当天哪个股东在他们就跟哪个股东汇报。他知道的茶馆的股东有王某某、代某、贾海英、何军、张茜、罗明晖(后来退股了)。
龙某赌博中的“和返”是龙某中出现两张花色和点数一样的扑克牌就算和,算赌场赢,境外赌场要将“和返”盈利的一半返还代某开设的账号中,这部分钱算茶楼的利润,这部分利润是否返还个赌博的客人,看每天的对账单可以看出,“和返”算到利润里的,就没有返还客人。至于境外赌场的输赢,在没有加码和下码的情况下,用记录的开工码数字减收工码数字就可以算出来,若是正数,表明境外赌场赢了,茶楼现场的客人输了。若是负数,表明茶楼现场从客人赢了,境外赌场输了。
辨认情况:侯某,4在多组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王某2、“贾某”、王某某、罗某、“飞哥”。
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代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代某共在公安机关做了5次供诉,其供诉内容基本一致,证实2016年4月20日左右,他和朋友贾海英、何军、张茜、王某某、罗明晖每人出资2万元在半山蓝湾小区云岭23栋开了一家家庭麻将馆,2016年5月初,他们几个商量每人出资1万元(赌场买筹码5万,1万元用作茶楼龙虎的流动资金)在茶馆一楼客厅开一个“龙某”赌博,将赌场内的实事画面通过网络传送到电视机上,客人在茶馆内下注龙或虎,茶楼从客人赢的钱中抽取5%的水钱,最少押100元,最大有3万、5万、8万的桌子。因张茜、罗明晖有工作,由贾海英、何军、王某某负责麻将,他负责“龙某”赌博,并找来侯某,王某2过来帮报注(操作龙某),若有客人要来玩龙某,就通知王某2或者侯某,4到场通过电脑把视频登起,将赌场的画面放在电视机上面并给赌场打电话,赌场就会打电话到茶楼内一个固定的手机上,电话一直保持通话状态,客人需要下龙或下虎、下多少注,就告诉王某2或者侯某,4,他们又通过电话告诉赌场的人下注,如果客人赢了钱,他俩就将现金交给客人,并从赢的钱某面抽取5%的水钱,如果客人输了,就将钱交给他俩,他俩将钱放在客厅电脑主机前的小桌子上,并在一张A4纸的表格内记录客人下注的金额、抽水的金额和在赌场内剩下的尾码,晚上交钱的时候就连同这张表格一并交给他。他将每天的营业情况结算出来,写在一张纸上,发在“娱乐大家园”的微信群里面。因为大家出资一样,分钱也是平均分配,麻将馆的账贾海英在管理,分过两次钱,每人应该分了3万左右,龙某的账他没算过。
因为赌场建议龙某游戏可以占股。因股东不想继续往里面投钱,他就将先前在境外赌场买的5万筹码和1万流动资金退给了所有股东。找罗某、王某1来谈这个事情,并把赌场的联系方式交给罗某,2016年5月1日,罗某给了他一个账号,里面有20万的码,还给他拿了3万元作为龙某的流动资金,每天需要开工他就跟罗某联系,罗某又跟赌场联系,才有法开工。罗某在龙某项目中的50%股份。在2016年5月10多号,罗某觉得他每天守茶楼辛苦,承诺若这个月赢钱了,到时候分三分之一给他,他当时没有表态,结果在当月茶楼就被查了。从今年5月1日开始,龙某的经营和资金全部由罗某负责,也使用的是罗某的账号了,罗某不在的时候,就由他帮罗某看到起,龙某游戏有什么情况他就通知罗某。
辨认情况:代某辨认出了和他一起开设赌场的罗某、何军、王某某、张茜、罗明晖、贾海英,报注员王某2、侯某,4,以及开设赌场的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小区云嶺23幢别墅。
(2)、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罗某在公安机关共作了5次供诉,证实是:2016年4月底,代某找到我谈,问他愿不愿意在他半山蓝湾云岭23幢别墅茶馆内的龙某赌博上占股份,他同意出资13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在境外赌场买筹码,3万元用于茶馆内龙某资金流),代某未出钱,2016年5月1日,他与境外赌场协商分别占50%股份后开始了龙某赌博经营。代某因为要守茶楼、负责找耍龙某的人和龙某的日常管理,他就给代某这50%股份中的三分之一。和境外赌场联系的时候是用的他的电话,境外赌场给的账号是发到他手机上的,跟境外赌场的资金支付、开工联系都是他。代某找来了王某2和侯某,4作报注员负责龙某的具体操作,有客人要来玩龙某,王某2和侯某,4就和他联系,他就和赌场联系。经营龙某最多一个多月时间,盈利应该在10万元以内。
辨认情况:罗某辨认出了开设龙虎赌博的位置位于: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嶺23幢别墅1楼。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底,她和贾海英、何军、张茜、代某、罗哥每人出资2万元在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嶺23幢合伙开了一家家庭麻将馆,过了10多天后,代某就提出在茶馆弄一个龙某,于是几个股东一人出资1万元在缅甸赌场买了5万元的筹码,剩余1万用于茶馆内龙某的资金流,和赌场的联系都是代某或者罗某在负责,使用的账号也是代某在管理,代某找来了王某2、侯某,4做报注员,龙某的具体操作都是报注员在负责,他俩会将龙某的下注金额、抽水金额、剩余筹码等情况记录在代某提供的一张表格上,晚上交钱的时候将表格一并交给股东。股东建了个叫“娱乐大家园”的微信群,每天贾海英会将茶楼水钱的情况发到股东建的“娱乐大家园”的微信群里,代某会将龙某水钱情况发在群里。股东的出资比例都是一样的,所以利润分配也一样,麻将馆总共分过两次钱,应该有二万到三万的样子。
辨认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在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代某、何军、张茜、、罗某为和她一起开设茶楼和龙某的人,并辨认开设赌场的具体位置是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嶺23幢。
(4)、被告人贾海英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6日,她和王某某、代某、何军、张茜、罗明晖(1个月之后退股)每人出资2万元,合伙在半山蓝湾云嶺23幢别墅内开了一家家庭茶馆,茶馆靠抽取茶钱盈利,茶馆开了几天后,代某提议在茶馆弄一个龙某赌博,是一种网络赌博,通过网络将茶馆内的实时情况和缅甸赌场的情况连接起来,然后通过电话帮客人押注龙或虎,从客人赢钱中提5%水钱,实质上就是一种代理投注模式。几个股东同意了,龙某开始经营后,代某找来了小王做报注员具体操作龙某,每天龙某的抽水情况都是小王在统计,代某每天将龙某的情况发在合伙人建的微信群里面。麻将的抽水比列是打50的抽400,打100的抽600,抽水的钱某面包括晚饭钱和茶水钱,不包括烟。她负责麻将抽水这一块。股东出资比例一样,盈利的分配也一样,茶楼加龙某到被查之前每个人的收入大概有5万元(罗明晖只入股1个月就退出,只有2万元)左右。期间,代某找我们几个股东谈,说可以和缅甸赌场占成的事,几个股东都没有同意,之后代某就找来了罗某和王某1合伙,大概2016年5月1日起,茶馆就不再负责龙某的资金问题了,茶楼只收取龙某5%的水钱,有客人耍龙某,报注员就给罗某打电话,罗某又跟赌场联系开工,因为赌场有规矩,只认开户的电话号码,所以只有罗某才联系的到赌场。
辨认情况:贾海英在多组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和她一起开设赌场的代某、何军、罗某、张茜、王某1,“小王”(报注员),并辨认出开设赌场的位置位于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嶺23幢。
(5)、被告人何军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底,他和代某、贾海英、王某某、张茜、罗明晖(1个月之后退股)合伙在半山蓝湾云嶺23幢别墅内开设了一家家庭茶馆,几天后,代某给几个股东提议说可以在茶馆内开设一个龙某赌博,从客人赢的钱中收取5%的水钱,几个股东同意了,于是就由代某联系,在茶馆内开设了龙某。过了几天,代某说可以跟赌场各占50%的股份,几个股东不愿意再投钱。于是代某就找来了罗某和王某1一起做,茶楼还是只挣5%水钱。2016年5月初,他听代某说罗某和王某1投资了10万元到赌场,之后龙某的所有经营管理都是罗某在负责了,茶楼收5%水钱。龙某的开工、资金等情况都需要跟罗某联系。报注员侯某,4和小王是代某找来的,有客人要玩龙某的时候,小王就会跟罗某联系,小王会把龙某的输赢情况和现金流水记录在一张单子上,每天会和代某对账。茶馆每天的盈利情况都会写在纸上发在股东的微信群里。其中贾海英是负责麻将水钱的,代某就负责龙某的水钱单子,微信群里水钱单子的情况都是真实的。茶楼经营期间分过两次钱,除了罗明晖只入股了1个月,之后分成就没有他了,每人有3、4万左右。
辨认情况:被告人何军在多组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王某1、罗某为后期经营龙某的股东,并辨认出开设赌场的位置为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嶺23幢。
(6)、被告人张茜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份的时候,代某打电话说让她在半山蓝湾一栋别墅的家庭麻将馆入股,她出资3万后将钱交给股东“贾老板”。之后有时会带朋友来茶楼打麻将,第一次到茶楼打麻将的时候一楼客厅就有龙某游戏,因为不玩所以也没太关心龙某赌博。只知道茶楼要抽取耍龙某客人赢钱某的5%为水钱。茶楼有两个服务员负责龙某的具体操作和记录龙某每天的情况,并将每天龙某的经营情况和代某对接,代某每天会将龙某的抽水情况发在股东建立的一个微信群里。贾老板就负责茶楼的水钱情况,每天也会将茶楼水钱情况发到微信群里。麻将馆从开始入股到最后被查分了两三次利润,大概有两三万的样子,其他股东是怎么分成的我不太清楚,每次都是代某给她说是多少就是多少。期间,代某找过她想让她前夫罗某来参股龙某赌博的事,她说“那是罗某的事,找罗某谈”。后罗某也就这个事情问过她,她觉得这个事情风险比较大,最好不要做。之后他们怎么商量起的她就不清楚了,至于之后他们盈利情况她就不清楚了。
辨认情况:犯罪嫌疑人张茜在辨认照片中辨认出了王某1,并辨认出了茶馆位于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23幢别墅内。
(7)、被告人罗明晖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底,他和代某、王某某、何军、张茜、贾海英在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嶺23幢别墅开设了一个家庭麻将馆,茶楼开起之后,代某就提议在茶馆内弄一个龙某赌博游戏,说是客人和境外赌场直接进行赌博,输赢都是客人和赌场之间的事,茶楼在客人赢的钱中抽5%水钱,这个是稳赚不赔的,于是股东每人拿了一万元给代某,代某具体怎么操作的他不清楚。过了几天之后,代某又给股东说,龙某游戏还可以跟赌场一起占股,输赢跟赌场各占50%·,但是至少还需要再投入10万元。当时股东们觉得有较大风险,就没同意。大概5月初的样子,代某就告诉股东们龙某游戏现在由罗某和飞哥来经营,资金由他们提供,后代某就将股东每人交给他的一万元还给股东。他不负责茶馆的经营管理,也不负责龙某游戏的经营管理,只是在茶楼麻将角子不够的时候来抵下角子。在6月初的时候,他就退股了,但由于茶馆没有钱,另外几个股东说缓段时间再把退钱,直到茶馆被查,钱还没拿回来。茶楼水钱一直是贾海英在负责,龙某的水钱是代某在负责。每天营业结束后两人会将当天的麻将抽水和龙某抽水的账写在一张纸上,然后发在股东建立的微信群里。龙某的报注员负责记录龙某的输赢、下注、筹码、资金等情况,龙某平时需要和赌场联系都是代某在负责。在茶楼经营期间,他分过两次钱,大概在三万元左右。但因为他朋友在茶馆打麻将输了钱,股东就把这些钱也算到他的头上的,结果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手上,分得都是欠账。龙某交由罗某和飞哥接受后,他知道罗某和飞哥好像一次投入了10万元,后来投入了多少他就不清楚了,罗某和飞哥的盈利情况、占股比例他不清楚。
辨认情况:被告人罗明晖在两组辨认照片中分别辨认出了罗某、飞哥,并辨认出开设赌场的位置为绵阳市高新区半山蓝湾云嶺23幢。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证实几被告人开设的赌场的具体位置、现场布局、内部设施、使用的赌博工具等。
11、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数据清单、手机检查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赌博记账账单截图、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物证使用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贾海英、报注员王某2手机及现场扣押的电脑主机进行检查、提取手电脑里的相关文件、照片等涉及赌博方面的数据的过程、照片,以及提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赌博记账账单截图。
12、龙某账单、麻将账单截图照片、公安机关按时间先后排列的计算的龙某抽头和麻将抽头渔利金额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手机提取的龙某账单、麻将账单,公安机关根据这些账单照片计算被告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况,从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龙某抽头金额为253535元,赌场和牌返利金额为66150元,麻将抽头渔利金额为258700元。
13、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案移送清单、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表。证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代某、王某某、张茜分别退赃款2万元,被告人何军、贾海英、罗某1分别退赃款1.5万元。另外被告人罗某交款2万元。公安机关将扣押的“Fadar”墨绿色手机一部、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长虹牌电视机一台、泰川牌机麻一台以及现场扣押的赌资26935元移送法院处置。
14、被告人代某提交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医院证明、病例资料、CT检查报告单;被告人王某某提交了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张茜提交了户口簿、离婚协议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明晖提交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表。证明代某的父母均60多岁,父亲有高血压、糖尿病,母亲有白内障,妻子有脑瘤疾病,儿子现年6岁多,女儿6个多月大;被告人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女儿,现在哺乳期;被告人张茜于2015年6月与丈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女;被告人罗明晖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需定期到医院透析治疗。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被告人张茜、被告人罗明晖以营利为目的,租用他人房屋,开设茶楼设置麻将机包间赌博并抽头渔利和利用境外赌博网站“龙某”赌博游戏接受投注并抽头渔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序,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与境外赌场商定,在该茶楼“龙某”赌博项目上入股13万元,占有50%的股份,参与境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接受被告人罗某对该“龙某”赌博项目上50%利润分成的三分之一,二被告人共同参与赌博网站“龙某”赌博项目上的利润分成。该指控仅有被告人代某、告人罗某供述,且二被告人的供述有矛盾之处,并无其他证据证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本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被告人张茜、被告人罗明晖先后参与犯罪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其中麻将抽头渔利金额为258700元,龙某抽头金额为253535元,赌场和牌返利金额为66150元,属情节严重情形。被告人罗某参与境外赌博网站在该茶楼“龙某”赌博项目的利润分成,应得利润折合人民币93364元,亦属情节严重情形。在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被告人张茜、被告人罗明晖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提议开设茶楼赌场,并对茶楼赌场进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茜、被告人罗明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代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庭审中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代某系自首的,且庭审中认罪认罚,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采纳。其辩称被告人代某作用与其他被告人作用一致不是主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其系自首的,且庭审中认罪认罚,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庭审中认罪认罚,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庭审中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其且庭审中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本院依法采信。辩称其接公安机关电话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的接公安机关书面传唤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明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庭审中认罪认罚,且中途退出开设赌场参与。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被告人张茜、被告人罗明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七被告人及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罗某、被告人张茜的辩护人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分别判处缓刑的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本案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贾海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罗明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Fadar”墨绿色手机一部、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长虹牌电视机一台、泰川牌机麻一台以及赌资26935元予以没收。
九、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张茜分别退赃款项2万元,被告人何军、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罗明晖分别退赃款项1.5万元予以没收。
十、对被告人代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海英、被告人何军、被告人张茜、被告人罗明晖的抽头渔利款项47338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袁福林
人民陪审员 蒲桂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立
书记员: 黄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