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民,涿州市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立新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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