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
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
周孜欣
代汉莲
杨金香
代敏
代磊
原告:代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孜欣,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汉莲,无业。
第三人:杨金香,无业。
第三人:代敏。
第三人:代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周孜欣诉被告代汉莲、第三人杨金香、代敏、代磊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周孜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4.00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代某、周孜欣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周孜欣诉被告代汉莲、第三人杨金香、代敏、代磊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周孜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54.00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代某、周孜欣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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