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勤,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南街。
法定代表人杨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河北东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月涛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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