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维,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914001XH。法定代表人崔金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在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维与被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代维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5民终2789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代维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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