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翟某某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7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某某的银行存款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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