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通城县,
被告:毛金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通城县,
原告代立与被告毛某某、毛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代立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立负担。
审判员 黄望良
书记员: 郭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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