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鸾灵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经济开发区金平工业园石首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烈五,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湖北鸾灵珠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代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鸾灵珠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鸾灵珠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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