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淑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琴,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贺红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上诉人贺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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