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原告代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代某诉称,被告崔某某曾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00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延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以致成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0000.00元,并赔偿拖欠期间的利息损失。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崔某某系该院在编干警,孝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崔某某系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为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该院认为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汛
审判员 夏建红
审判员 陈萍
书记员: 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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