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
吕某
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女。
法定代理人代某某,男。系代某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某与被上诉人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前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潜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代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9)汉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裁定,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2010)潜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代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印坤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某的法定代理人代某某,被上诉人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代某认为其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而吕某则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代A享有,代A合法转让给吕某。故本案虽系一起物权返还请求权纠纷,但实为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产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本案纠纷应依法先由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而代某在未经过人民政府处理的前提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当。故本案应依法驳回代某的起诉,待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后,代某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代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代某认为其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而吕某则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由代A享有,代A合法转让给吕某。故本案虽系一起物权返还请求权纠纷,但实为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产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本案纠纷应依法先由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而代某在未经过人民政府处理的前提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当。故本案应依法驳回代某的起诉,待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后,代某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代某的起诉。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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