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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零时59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号蓝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远门桥下桥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代某某血醇浓度为147.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3. 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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