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
被告:刘某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
被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
被告: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
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3、王某、刘某1、刘某2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明月
书记员:展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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