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
法定代表人代砚旺。
委托代理人陈世强,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系被告周某之父)。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系被告陈某之父)。
被告刘某。
被告于某。(系被告刘某之母)。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代某1700元,由被告周某即被告周某之父支付。(于调解书领取时已经履行完毕)。
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代某1300元,由被告陈某即被告陈某之父支付。(于调解书领取时已经履行完毕)。
三、被告刘某赔偿原告代某500元,由被告于某即被告刘某之母支付,之前经沧州市五中曹主任调解的侵权纠纷双方不再相互主张权利。(于调解书领取时已经履行完毕)。
四、双方均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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