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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来才,男。委托代理人赵铁骑,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芬,女。委托代理人徐丹苗,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来才诉被告王淑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代来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来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波
书记员:褚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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