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来成,男。
委托代理人吴淑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良,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该公司职工。
本院审理原告代来成诉被告王某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来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 判 长 :徐维琴 审 判 员 :吕乃顺 代理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