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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揭爱华、马某(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爱华,农民。
被告马某(系揭爱华之妻),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揭爱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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