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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某某,经商。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爱华,农民。被告马某(系揭爱华之妻),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揭爱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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