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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房县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房县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红塔镇古桥三组。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房县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陶 红

书记员:杨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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