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
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张顺利
原告代某。
委托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顺利。
原告代某与被告张顺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顺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与被告张顺利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代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交付给被告张顺利。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光明街电厂南二塑宿舍楼1-102号,地号为52922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与被告张顺利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代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交付给被告张顺利。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光明街电厂南二塑宿舍楼1-102号,地号为52922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审判员:白金君
审判员:齐雪华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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