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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浏阳市澄潭江柏某烟花厂、临澧县九里泉水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某某
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浏阳市澄潭江柏某烟花厂
临澧县九里泉水花炮厂

原告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浏阳市澄潭江柏某烟花厂。
法定代表人杨传启,厂长。
被告临澧县九里泉水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黄更昌,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浏阳市澄潭江柏某烟花厂、临澧县九里泉水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审判员:石英雄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陈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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