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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

上诉人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2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被上诉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加高水库堤坝导致水库水位上升,并使上诉人承包地被淹。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一、二审法院对现场勘验不能直接证实上诉人承包土地被淹系被上诉人加高堤坝或者阻塞溢洪道造成,并且不能排除因水库上游自然降水水量增大所致。上诉人承包土地里种有树木,且生长多年,其主张小麦和玉米损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树木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也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代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无法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信深谦
审判员 王小英
审判员 郑延铎

书记员: 高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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