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花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代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2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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