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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志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志姣,女,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程海彦。
  原告代志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志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志姣负担(已付)。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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