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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鲍某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鲍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周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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