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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广利诉刘淑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广利
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刘淑慧

原告代广利,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慧,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广利诉被告刘淑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广利于2014年4月25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宝
审判员:李立艳
审判员:梁玉娟

书记员:高韶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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