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忠博,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
注册号:131025600203997
住所地:大城县北关村。
经营者:张泽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身份证号: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忠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016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的烧烤厨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0167元。2018年7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未提出答辩。
原告代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经营者张泽辉于2018年7月10日出具的欠条一张。
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雇佣的烧烤厨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0167元。2018年7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对于拖欠原告代某某的工资款应予给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给付原告代某某工资款10167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履行。履行方式如下:
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04×××23
开户行: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大城县北关虾吃虾涮火锅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波
书记员: 石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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