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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委与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委
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代委,男,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刘晓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委与被告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代委于2015年3月17日在庭审中自愿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代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闫峰

书记员:李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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