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天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大悟县工商局职工,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高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大悟县工商局职工,住大悟县富民小区。(系被告代天家之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参加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领标的款。
原告高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大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住址同上。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施青(曾用名施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医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顾祖成,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活动,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代为反诉、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天家、高迎某与被告赵某、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天家、高迎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天家、高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桂源 审判员 乔 磊
书记员:刘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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