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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大新诉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大新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代大新,工人。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开发区仙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036695-X。
法定代表人谢艺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大新与被告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大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大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大新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大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代大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大新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飞盛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大新负担。

审判长: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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