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
张斯强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代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住所地:应城市蒲阳大道13号。
负责人金红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斯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政芳
书记员: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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