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3号仁达锦苑。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综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
书记员: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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