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代某某与闫某连、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某某
李岩(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
闫某连
海某某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
被告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儿童乐园北门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444330-7。
负责人孟灵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闫某连、被告海某某、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以待五个月之后可以做鉴定时再另行起诉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铁平

书记员:王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