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县民,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魏艳菊,职务经理。
代县民与刘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代县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县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5元,减半收取2673元,由原告代县民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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