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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军军与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军军
盘显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劳某

原告代军军。
委托代理人盘显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劳某。
原告代军军诉被告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盘显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代军军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代军军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某欠代军军25000元的事实,有劳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劳某借款后应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经代军军催要,劳某未能还款,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劳某向原告代军军偿还借款25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5元,由被告劳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某欠代军军25000元的事实,有劳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劳某借款后应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经代军军催要,劳某未能还款,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劳某向原告代军军偿还借款25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5元,由被告劳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褚文奇
审判员:王青芳
审判员:戴连发

书记员:管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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