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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元枝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代元枝
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
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
李炳炎(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元枝,无业。
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5号。
代表人吴少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炳炎,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元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保潜江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订立;代元枝请求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结合代元枝的上诉主张,具体分析评判如下:
代元枝上诉认为,投保单中“声明与授权”部分不是代元枝本人填写,被保险人雷本平的签名也不是雷本平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即使投保单中“声明与授权”部分不是代元枝本人填写,但代元枝已对该部分内容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内容应视为投保人代元枝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保险合同签订后,代元枝于2012年3月28日在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上签名,确认其本人已收到装订成册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已就保险条款及各项权益作了详实的说明,其本人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愿意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投保单上所有内容属实。代元枝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其后签署相关回执时的意思表示相违背,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代元枝上诉还认为,其本人是文盲,无法理解涉案二份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太平洋人保潜江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误导代元枝涉案保险是利率更高的存款,导致其对涉案二份人身保险合同产生重大误解,应依法予以撤销。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可知太平洋人保潜江公司已向代元枝就涉案保险产品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代元枝本人亦签名确认理解该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在于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能通过保险人的理赔弥补自己的损失,或者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达到一定年限时领取生存金和分红。获取收益只是保险产品的次要功能,不能将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收益、利率等同比较。代元枝于2012年3月15日填写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同日交纳当年保险费,随后太平洋人保潜江公司将装订成册的保险合同送达给代元枝,代元枝于2012年3月28日在回执上签名。期间,代元枝应仔细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若其认为是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应依法于一年内主张撤销权。然而,在其子雷本平(即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依合同约定领取祝福金的前后,代元枝依约交纳了第二年的保险费,由此可知,代元枝主张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不合常理。且代元枝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其撤销权已消灭。故对代元枝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代元枝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由上诉人代元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订立;代元枝请求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结合代元枝的上诉主张,具体分析评判如下:
代元枝上诉认为,投保单中“声明与授权”部分不是代元枝本人填写,被保险人雷本平的签名也不是雷本平本人所签。本院认为,即使投保单中“声明与授权”部分不是代元枝本人填写,但代元枝已对该部分内容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内容应视为投保人代元枝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保险合同签订后,代元枝于2012年3月28日在客户权益保障确认书暨保险合同回执上签名,确认其本人已收到装订成册的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已就保险条款及各项权益作了详实的说明,其本人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愿意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投保单上所有内容属实。代元枝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其后签署相关回执时的意思表示相违背,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代元枝上诉还认为,其本人是文盲,无法理解涉案二份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太平洋人保潜江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误导代元枝涉案保险是利率更高的存款,导致其对涉案二份人身保险合同产生重大误解,应依法予以撤销。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可知太平洋人保潜江公司已向代元枝就涉案保险产品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代元枝本人亦签名确认理解该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在于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能通过保险人的理赔弥补自己的损失,或者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达到一定年限时领取生存金和分红。获取收益只是保险产品的次要功能,不能将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收益、利率等同比较。代元枝于2012年3月15日填写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同日交纳当年保险费,随后太平洋人保潜江公司将装订成册的保险合同送达给代元枝,代元枝于2012年3月28日在回执上签名。期间,代元枝应仔细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若其认为是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应依法于一年内主张撤销权。然而,在其子雷本平(即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依合同约定领取祝福金的前后,代元枝依约交纳了第二年的保险费,由此可知,代元枝主张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不合常理。且代元枝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其撤销权已消灭。故对代元枝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代元枝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由上诉人代元枝负担。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刘汝梁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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