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会芹
赵某某
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代会芹。
原告赵某某。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青)。
原告代会芹、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会芹及其代理人张炜、被告赵某某(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赵国臣与原告代会芹及子女赵某某、赵玉娟家庭联产承包了集体10.88亩土地,赵国臣、赵玉娟(病故后),代会芹虽改嫁,但其与赵某某并未取得其他土地的承包权,因此,此1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代会芹、赵某某继承享有,被告赵某某(青)应将旧张屯村1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代会芹、赵某某。因赵某某(青)代为耕种此承包地期间交纳了提留与统筹款而代会芹、赵某某未履行此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对于代会芹、赵某某要求赵某某(青)返还粮食补贴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青)返还原告代会芹、赵某某在青县旧张屯村的1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某某(青)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赵国臣与原告代会芹及子女赵某某、赵玉娟家庭联产承包了集体10.88亩土地,赵国臣、赵玉娟(病故后),代会芹虽改嫁,但其与赵某某并未取得其他土地的承包权,因此,此1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代会芹、赵某某继承享有,被告赵某某(青)应将旧张屯村1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付给代会芹、赵某某。因赵某某(青)代为耕种此承包地期间交纳了提留与统筹款而代会芹、赵某某未履行此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对于代会芹、赵某某要求赵某某(青)返还粮食补贴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青)返还原告代会芹、赵某某在青县旧张屯村的10.8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某某(青)承担。
审判长:王国徽
审判员:吴彦杰
审判员:孙月健
书记员:侯振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