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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刘丹丹、代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告:刘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代长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69号3楼。主要负责人:李泽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刘丹丹、代长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殷红霞

书记员:周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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