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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亚某与陶某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代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新,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新,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亚某诉被告陶某某、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代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陶某某、夏某某归还代亚某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50020元;2、诉讼费用由陶某某、夏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代亚某与陶某某于2016年2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代亚某依约向陶某某提供了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夏某某为本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陶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夏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代亚某与陶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向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交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翟涛

书记员: 冯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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