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广,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月,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仝某某与刘万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仝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仝某某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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