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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向某与河北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仝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花克杰,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东城国际4号楼1701室。负责人:毛增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陈合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王文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仝向某与被告河北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某某、陈合理、王文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现原告仝向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仝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仝向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书记员:樊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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