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正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刘耀华
审判员 李喜善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书记员: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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