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腾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汉江路64-13。法定代表人:赵中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传元,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梅,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盛传元以与仙桃市腾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上诉人仙桃市腾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盛传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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