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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湖北华苑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石勇,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葛垱村。
法定代表人:刘道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湖北华苑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柯君
审判员 廖春花
审判员 湛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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