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石勇,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葛垱村。
法定代表人:刘道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湖北华苑粮油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桃市米业协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柯君
审判员 廖春花
审判员 湛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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